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辦法(3)

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辦法(3)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可以聘請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在職鄉村農機技術人員參與檢驗工作。

第十八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組織安全檢驗,應當制定并公告檢驗方案,明確參加檢驗農業機械的類型、時間和地點,公告期不少于10日。

第十九條 安全檢驗場地應當符合安全、便民、高效的要求。

第二十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安全檢驗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檢驗技術規范進行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并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 實施實地安全檢驗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保存。

第二十二條 農業機械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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