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材的取樣方法及原則

中藥材的取樣方法及原則

藥材的取樣是指選取供檢定用藥材樣品的方法。取樣的代表性直接影響到檢定結果的正確性,因此必須重視取樣的各個環節。

1、取樣前,應注意品名、產地、規格等級及包件式樣是否一致,檢查包裝的完整性、清潔程度以及有無水跡、霉變或其他物質污染等,做詳細記錄。凡有異常情況的包件,應單獨檢驗。

2、從同批的包件中抽取檢定用樣品的原則,藥材總包件數在100件以下的,取樣5件;100~1000件按5%取樣;超過1000件的,超過部分按1%取樣;不足5件的逐件取樣;對于貴重藥材,不論件數,均逐件取樣。

3、對破碎的、粉末狀的或大小在lcm以下的藥材,可用采樣器(探子)抽取樣品,每一包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3份樣品,包件少的抽取總量度不少于實驗用量的3倍;包件多的,每一包件的取樣量一般規定:

一般藥材100~500g,粉末狀藥材25g,貴重藥材5~l0g,個體大的藥材,根據實際情況抽取代表性的樣品。如個體較大時,可在l件不同部位(包件大的應從l0cm以下的深處)分別抽取。

4、將所取樣品混合拌勻,即為總樣品。對個體較小的藥材,應攤成正方形,依對角線劃“×”字,使分為4等份,取用對角2份;夠完成必要的實驗以及圖樣數為止,此為平均樣品;個體大的藥材可用其他適當方法取平均樣品。

平均樣品的量一般不得少于作真實性、純度和品質優良度等實驗所需用的3倍數,即1/3供實驗室分析鑒定用,另1/3供復核用,其余1/3則為留樣保存,保存期至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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