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水產品魚藥使用原則(2)

無公害水產品魚藥使用原則(2)

四、杜絕禁用魚藥

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變態)毒性的魚藥。嚴禁使用對水域環境有嚴重破壞而又難修復的魚藥,嚴禁直接向養殖水域潑酒抗菌素,嚴禁將新近開發的人用新藥作為魚藥主要或次要成分。

禁用魚藥包括以下種類及品種:地蟲硫磷、六六六、林丹、毒殺芬、滴滴涕、甘汞、硝酸亞汞、醋酸汞、呋喃丹、殺蟲脒、雙殺瞇、氟氯氰菊酯、五氯酚鈉、孔雀石綠、錐蟲胂胺、酒石酸銻鉀、磺胺噻唑、磺胺脒、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那斯、氯霉素、紅霉素、桿菌肽鋅、泰樂菌素、環丙沙星、阿伏帕星、喹乙酸、速達肥、已烯雌酚、甲基睪丸酮。

上述這些藥物在無公害水產品生產中絕對禁用,否則“一票否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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